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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工商学院校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发布时间:2025-03-25 00:46:2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校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校院党委领导班子开展理论学习的重要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校院党委班子成员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党委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
校院党委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四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分校院两级,包括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和二级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
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由校党委委员、党政办主任和马克思主义院长组成;二级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学院党委委员、样板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党支部书记、团委书记组成。
校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校党委对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二级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负领导责任。二级学院党委对本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
校党委书记是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任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方案,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学习。
校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是配合组长抓好学习的组织工作;组长不能参加学习时,代行组长职责。
党委宣传部部长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组长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二级学院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任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党员院长任副组长。组长负责审定本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方案,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学习。组长不能参加学习时,可委托副组长或其它党委委员代行职责。
党委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理论学习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职责是做好学习服务工作。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党政办主任、党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其中,党委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学习时间、地点、考勤等工作;党委宣传部负责拟定学习计划、选定参考书目、准备学习资料、下发学习通知、做好学习记录整理、保管等,确保学习的质量和效果。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党建组织员担任,具体负责安排中心组学习时间、地点、考勤,学习安排、学习材料准备、记录、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 中心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
1.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3.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和决议;
4.国家法律法规;
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6.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7.推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民族、宗教等方面的知识;
8.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9.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七条  中心组学习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学习形式主要包括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集体学习包括学习研讨、辅导报告、专题讲座、社会考察等形式,个人自学由个人按照学习计划自行安排时间和学习内容。
集中研学全年不少于12次,原则上每个月开展一次。集中学习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经组长同意后,由学习秘书通知有关人员。
中心组每次集中研学时,一般安排中心组成员围绕学习主题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研讨、交流,相关成员集中学习前都要做好相应准备,围绕学习主题拟定研讨发言提纲。
第八条  中心组成员要高度重视理论学习,自觉遵守中心组学习制度,做好充分准备、积极发言并认真撰写有关学习体会或调研论文。要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坚持学原著、读原文、悟原理,坚持在重大理论、重大政策方面的学习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坚持学用结合,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师生、深入一线,起引领示范作用,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第九条  中心组实行考勤制度。中心组成员要按时参加学习,因故不能参加学习,要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  校党委委员每年到所联系的学院党委中心组参加并指导学习不少于一次。校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二级党组织学习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基层党组织评先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中心组实行学习档案制度。学习档案主要包括集中学习记录、学习材料等。校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档案由学习秘书负责建立。
第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以年度为单位对二级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