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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福州工商学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3 00:39:00   
党委各部门、各下属党委、直属党支部:
  根据新形势下的学生工作实际,业经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对《福州工商学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州工商学院委员会
                                                                                                                                                     2023年9月13日
 
 
 
福州工商学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保持和增强学校共青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有关文件精神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应在学校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 “推优”工作是团支部的基本政治职责,学校团的基层组织应当把“推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推优”工作要认真落实“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28至35周岁青年教职工入党,可以适当听取学院团委或校团委意见”等要求。
学校团干部应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高“推优”能力。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四条 “推优”对象应为有1年团龄且递交入党申请书至少1个月的入党申请人或有1年培养考察期且培养考察人认为可以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
第五条  团支部每次“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推荐有效期为2年。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推优”比例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10%和班级人数5%。
专升本班级团支部一年级上学期“推优”对象人数比例若低于班级团员入党申请比例25%的无比例限制;班级团员入党申请比例高于25%的情况下按《福州工商学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细则》中高年级的20%比例执行。
第六条 “推优”对象必须具备2019年8月29日共青团中央发布《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思想政治上先进、道德品行上先进、发挥作用上先进、执行纪律上先进”等四个具体条件。
第七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以作为“推优”对象候选人人选:
(一)上学期智育分居专业前50%,无补考科目;
(二)上学期智育分未达50%,智育测评分达80分以上,无补考科目;
(三)上学年综合测评前50%;
(四)在上学期各类重大事件及重大活动中经受住政治考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学院团委负责人、党建组织员或指导本团支部辅导员推荐并经学院团委研究同意的;
(五)新生第一学期入学以来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思想积极要求进步,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获得辅导员推荐并经学院团委研究同意的;
(六)由学院团委推荐的28岁以下青年教师入党申请人;
(七)由校团委推荐的28岁以下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的入党申请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入党申请人不得列为“推优”对象: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
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
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
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校、院团委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据党组织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制定年度“推优”工作计划。
第十条  学生团支部“推优”工作应执行“三上三下”工作程序。
“一上”:团支部根据“推优”对象条件规定提出候选人人选,将候选人基本情况和召开“推优”大会申请报学院团委。
“一下”:学院团委审核团支部的人选和申请报告,与党支部负责该班级的培养联系人复核人选情况后,将适合人选名单和同意批复给团支部。
“二上”:团支部按照“推优”大会工作流程推荐出的人选,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人选进行考察,召开团支委会提出组织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学院团委。
“二下”:学院团委对团支部上报人选和大会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反馈给团支部。
“三上”:团支部根据学院团委审查结果,在班级内进行公示3天,将公示后结果上报学院团委。
“三下”:学院团委召开会议对支部公示后结果进行研究,确定“推优”对象,将“推优”对象名单下达团支部,并报送本级党支部,报学院党委、校团委备案。
青年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的“推优”工作程序可参照此执行。
第十一条  符合“推优”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推优”前须参加校党委组织部组织的应知应会考试,考试成绩须至少80分。
第十二条  团支部“推优”大会必须符合团中央制定的流程规范,接受上级团委派出人员监督。
第十三条  团支部“推优”大会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才能成为“推优”对象候选人。
第十四条  团支部每年年底要向上级团组织和本级党组织报告“推优”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福州工商学院党政办2023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