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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拟确定发展对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6 05:24:51   
 
各党总支、党支部
  为做好我院2017年上半年发展党员工作,进一步壮大党员队伍,优化党员结构,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地迎接学院转设评估,根据《中共福建农林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规定》,结合东方学院党委2017 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安排,坚持发展党员的总要求,现就确定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确定发展对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定发展对象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期满一年,对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积极改善不足,并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走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3.作风正派,团结集体,遵纪守法,政治历史清楚,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4.本人已通过我院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并结业(结业证书需复印存档)。
  5.本人通过述责答辩。
  6.学习成绩优良,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学习成绩智育分测评占专业排名50%之内(各下属党总支可适当提高对低年级学生的综测要求),且无补考记录。
  7.在综测达标的基础之上,要坚持优中选优,有突出贡献,且综合表现优秀者优先考虑。
  二、确定发展对象程序
  1.负责该生的辅导员及该班级所在党支部委员共同酝酿符合发展对象条件的候选人作为述责答辩的对象;
  2.该生所在党支部书记组织该述责对象的辅导员、所在班级的班委、班级学生代表、支部全体党员召开述责答辩会议,并担任会议主持人。具体实施办法请参照《附件1.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大学生党员述责答辩制》。
  3.经过述责答辩会议后,拟确定通过答辩名单。各党总支可发展对象的名额分配详见《附件2.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发展对象名额分配表》。
  .该生所在党支部书记可委派本支部党员对述责答辩通过的入党积极分子召开党员和群众座谈会及个别征求意见,并将意见记录在《党员、群众调查意见》中,提交给党支部书记审核并入档。
  5.党总支负责汇总《附件3.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拟确定发展对象名单公示》,并公示五天。
  6.请各党总支书记于2017年3月30日前提交电子版的《附件4.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党委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拟发展对象名单》和纸质版的《福建农林大学发展党员预审登记表》给院党委秘书处。

附件1.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大学生党员述责答辩制
附件2.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发展对象名额分配表
附件3.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拟确定发展对象名单公示
附件4.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党委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拟发展对象名单
 附件链接:
/uploadfile/2017/0326/20170326052803458.rar
中共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